中共广东药学院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诫免谈话和函询办法(试行)
广药发〔
2006
〕
5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防范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当从关心、爱护、帮助和教育领导干部出发,做到及时、严格,防微杜渐,注重实效。
第二章 诫勉谈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党委针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告诫提醒,批评帮助,使领导干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 政治不坚定,传播小道消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工作部署、决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二) 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组织和学校的决定,作风不民主,闹无原则纠纷;
(三) 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推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问题,或者群众意见比较大;
(五)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群众有反映;
(六)对家属、子女和本单位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七) 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
(八) 作风散漫,不守纪律,出现有损学校形象的问题;
(九)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五条 决定对领导干部的谈话,应当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一) 学校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校纪委书记主谈;
(二) 副处级领导干部由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或组织部部长主谈,或请分管校领导主谈;
(三) 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由纪委、监察处或组织部负责人或经分管校领导指定适当人员主谈。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 向被谈话人提出谈话的原因和有关要求,指出反映的问题;
(二) 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 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 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
第九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被谈话人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
(二) 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 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四) 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五) 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同意,可由谈话人或被谈话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第十条 诫勉谈话形成谈话纪录需由被谈话人本人核实,并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党委书记审阅。谈话材料由纪委、监察处归档,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后,纪委、监察处或组织部会同干部所在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函询是指学校党委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部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解,并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在一定期限内如实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报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函询前,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应与相关单位沟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做好函询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被函询领导干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收到函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监察处作出书面回复。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五条 被函询领导干部的回复材料,应当及时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党委书记审阅。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函询回复材料由纪委、监察处归档,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诫勉谈话和函询工作。对于不配合组织查找问题、澄清事实的,或者故意歪曲事实、欺骗组织的,或者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组织确定的诫勉谈话或函询对象、内容以及被谈话或函询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回复情况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商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药学院委员会
20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