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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10-2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的,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给子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