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指出,要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加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当前,我们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条件是否已成熟?如何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任建明表示,我们国家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制定方面,早期是有一些迹象,我们可能会制定一个专门的法律,后来就把它合并到已有的法律中。迄今为止,我们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应该说这是全世界的一个趋势,就是制定专门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来治理腐败问题。早期的时候,原来不是纳入刑法,我们有人大通过的单行法律,就是打击贪污贿赂,后来我们把它合并到刑法中。
为什么我们需要专门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呢?因为腐败是很特殊的犯罪。早期的时候,在80年代甚至90年代的大多数时间,我们把它纳入经济犯罪。后来我们纳入到刑法以后,又把它归到职务犯罪。其实,腐败犯罪和职务犯罪是两个集合,有重叠部分,但是,各自都有特殊地方,不能为对方所包含的地方。我们的法律针对腐败犯罪从过去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要到单独的腐败犯罪这个方向发展。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地制定专门法。
任建明认为,我们现在已有成熟的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条件,我们有大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的积累,也有国际的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各个国家的,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有专门的法律可以借鉴。
任建明表示,目前我们至少该制定三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律:
其一是贪污贿赂法。我们怎么样更广泛的定义腐败这种行为,怎么样使腐败行为钻法律空子机会更少,怎么样惩治预防这些行为,我们要立法。
其二,防止利益冲突法。各国也把它作为专门的法律,70年代,各个国家在指定这样单行的法律。
其三,组织法。就是和我们的反腐败机构体制、法律执行相关的法律。目前这个法律还是存在一些争议,因为这个取决于反腐败机制到底怎么设立,到底应该赋予他们多大的权利,怎么样监督制约这个机构,可能一些很重要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答。但是前两部专门法律的制定,应该是条件比较成熟的。关于组织法的问题,没有什么克服不了的障碍。(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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